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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15〕3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

作者:管理員 瀏覽: 發表時間:2023-03-16 00:00:00 來源:
發改價格〔2015〕3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6-07-01 15:56:19    文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目標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各地新能源平衡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決定調整新建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經商國家能源局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光伏電站,下同)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的價格政策。為使投資預期明確,陸上風電一并確定2016年和2018年標桿電價;光伏發電先確定2016年標桿電價,2017年以后的價格另行制定。具體標桿電價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頂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備案時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全額上網”項目的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光伏電站上網標桿電價收購。選擇“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并不得再變更回“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三、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四、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同類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當地上網標桿電價水平。
    五、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六、上述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全國陸上風力發電上網標桿電價表

2、全國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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