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文件原文附后)。根據文件,
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綠證銷售量超過4100萬張!
無補貼綠證平均銷售價格42.4元/張
圖:無補貼綠證1~7月的交易價格
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綠證
當前,新能源項目的發電量消納方式有三種:
1)電網保障性收購,
2)綠電交易,此時“綠證”跟著綠電走,即“證電合一”;參與了綠電交易,就不能再申請綠證!
3)常規市場化交易,此時“綠證”跟發電量分開,即“證電分離”;參與常規交易,綠電的環境價值未得到體現,因此可以單獨核發綠證。
以南方電網為例,綠電交易流程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3〕1044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支持綠色發展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服務能源安全保供和綠色低碳轉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制度,明確綠證適用范圍,規范綠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綠證應用,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進一步發揮綠證在構建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低碳環境價值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等方面的作用,為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應、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明確綠證的適用范圍
(一)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
(二)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三)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其中:可交易綠證除用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外,還可通過參與綠證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有償轉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確定核發可交易綠證的范圍,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情況動態調整。
三、規范綠證核發
(四)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相關管理工作。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綠證對應電量不得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
(五)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其中:
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四、完善綠證交易
(六)綠證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綠證交易信息應實時同步至核發機構。現階段可交易綠證僅可交易一次。
(七)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其中,雙邊協商交易由市場主體雙方自主協商綠證交易數量和價格;掛牌交易中綠證數量和價格信息在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按照相關規則明確交易數量和價格。
(八)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綠證,初期采用雙邊和掛牌方式為主,創造條件推動盡快采用集中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綠證收益按相關規定執行。平價(低價)項目、自愿放棄中央財政補貼和中央財政補貼已到期項目,綠證交易方式不限,綠證收益歸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所有。
五、有序做好綠證應用工作
(九)支撐綠色電力交易。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合同或雙邊協商約定將綠證隨綠色電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應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十)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十一)認證綠色電力消費。以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認證信息應及時同步至核發機構。
(十二)銜接碳市場。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
(十三)推動綠證國際互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